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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關于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有關意見的復函

               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:

                  你廳《關于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若干問題的請示》(豫環〔2019〕2號)收悉。經研究,并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,函復如下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關于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

                  建設項目在發展改革部門按一個建設項目進行核準、備案,但實際中分期建設的,對項目開工前已取得核準、備案文件,且核準、備案文件中明確說明該項目是分期建設的,可以依據《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“總投資額”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(試行)》(環政法〔2018〕85號),以當期工程總投資額作為處罰依據;對項目核準、備案文件中未明確該項目是分期建設的,應當以發展改革部門核準、備案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作為處罰依據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關于已經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認定

                  建設項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,尚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,屬于仍處于建設過程中,應當依據《關于生態環境執法中建設項目“總投資額”認定問題的指導意見(試行)》(環政法〔2018〕85號)第五條、第六條,認定其總投資額。

                  特此函復。    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

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4月1日

                  抄送:其他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生態環境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。